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3-13449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3〕10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2月8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丽医保发〔2023〕10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长期护理责任待遇保障工作,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6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八个章节四十三条,具体内容为:
(一)总则,共4个条款,主要为《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
(二)评估资质,共8个条款,主要介绍了丽水市长期护理失能评估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承保机构工作职责,失能等级评估专家库的组成、成员资质条件以及开展评定工作的要求等。
(三)评估标准,共2个条款,明确长期护理责任失能等级评估的执行标准(按照《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执行)等。
(四)评估流程,共20个条款,明确失能等级评估的类型、程序,参保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的条件和流程、复审评定、待遇标准、更变评估,承保机构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包括复评)的流程、标准及过程记录等。
(五)评估管理,共1个条款,明确参保人员进行首次评估、复评、稽核评估费用的支出来源和标准。
(六)监督管理,共4个条款,明确承保机构对失能评估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七)法律责任,共3个条款,明确参保人员、其他参与长期护理责任失能等级评估的个人、定点护理机构、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执行规定。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申请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追踪调研,对长期护理责任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承保机构严格执行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将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标准的参保人员及时纳入待遇保障范围。
(二)承保机构应准确把握失能评估标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评估过程规范、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准确,不断提升评估结论准确率。
(三)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丽水市长期护理责任相关规定执行。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方式:0578-2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