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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3-13819 文号 丽农办〔2023〕15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3-1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65-2023-0002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6 11: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供销社、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林业局共同制定了《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丽水市林业局

2023年3月15日



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服务与扶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认定结果有效期两年。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在丽水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或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家乐等。

(二)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流通、休闲观光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流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粮油、蔬菜、果品、水产、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民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建立农事服务体系,年销售(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6.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标准降低70%。

(四)企业债务。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200户以上;原则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批发市场等形式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3.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

(七)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或使用“丽水山耕”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九)其他条件和奖补措施。申报企业原则上须认定为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加大对发展前景较好的茶叶、食用菌、畜牧、中医药大健康、笋竹、油料等农业六大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新培育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表,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无保留审计报表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随函提供);

(四)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五)企业承诺书(含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企业对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承诺说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荣誉证书、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文书等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企业对照条件向所在县(市、区)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和丽水市经济开发区企业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申报。

(二)初审。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认定程序办法

(一)组织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根据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提出审定意见。

(二)公布结果。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四章 监测要求

第九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十条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年度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提交由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资产规模和效益情况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企业承诺书(含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企业对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承诺说明)。监测材料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认定和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供销社统一发文并授牌。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资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可视同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按照《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2022 修订)》监督规对申报认定和监测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报。

1.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3.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5.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同步提交核对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15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定稿).pdf

8.《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