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3-13990 | 文号 | 丽环函〔2023〕4号 |
组配分类 | 自然保护地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林业局、浙江海警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丽水市“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以下简称“绿盾”)工作。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查,依法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督促问题整改和生态修复,推动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纳入“绿盾”工作。
(一)重点对象。一是2017年至2021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的尚未完成销号程序的问题。二是被约谈、通报以及信访举报和媒体曝光存在突出问题的自然保护地。三是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的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重点问题。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采矿采砂(石)、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等重点问题以及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等重点问题。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开矿、采石以及核心景区内违反规划建设宾馆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3.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法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非法建设排污口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移交问题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类活动变化(含本底)遥感监测报告,以及环保举报、媒体曝光、群众信访等线索,梳理形成问题(线索)清单,及时移交地方,同时推送相关部门。
(二)开展实地核查和整改。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绿盾”工作,对遥感监测和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实地核查,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违规问题,并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包括: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2022年新发问题的核查整改情况,并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完成必查点填报。
2.2017年至2021年自然保护区发现问题(含重点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
3.针对丽水市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疑似问题,开展“回头看”,并根据“回头看”情况填写附件4。
(三)上报工作报告和问题台账。工作报告和问题台账包括2022年以来新发现问题的核查与整改情况和2017年至2021年“绿盾”行动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具体包括:
1.自然保护地概况;
2.2022年以来实地核查问题线索情况,其中问题线索包括2021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线索(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20年本底和2021年变化遥感监测疑似重点问题线索(必查点-附件2)、2021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疑似重点问题线索(附件3)、2022年丽水市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疑似问题线索清单(附件4)。
3.2017年至2021年“绿盾”行动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
4.2022年丽水市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整改进展。
5.2017年以来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开展整改情况巡查。各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组织交通、水利部门对需要核查和整改自然保护地实地巡查。
(五)总结工作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绿盾”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绿盾”工作,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建立“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实地核查、建立完善问题台账。
(二)保障工作质量,强化科技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全市“绿盾”强化监督问题台账,一本台账管到底。各县(市、区)管理本行政区“绿盾”问题台账,各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遥感核查情况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强化科技支撑,应用新开发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开展遥感线索发送、实地核查情况填报。
(三)加大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部门应广泛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报道,定期公开“绿盾”工作进展,接受舆论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浙江省自然保护地问题点位整改销号管理要求》对问题台账进行联合审定、销号并指导整改,于2023年3月20日前上报工作报告和台账。
联系人: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处 胡亚萍13382062072。
附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使用说明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林业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使用说明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http://36.110.12.227:9064/#/home/index。手机APP可通过网页登录界面的二维码扫描下载。APP内可显示线索点位范围。
一、账户和密码
(一)用户级别分为省厅级、市局级、县局级、保护地级。已初置设区市、县(市区)账号,登录名为市、县(市区)名,初始密码Bhd@1234,首次登录后请自行修改信息自行注册。
(二)本次核查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请自行注册账号,可由省和对应市、县(区)账户授权使用。
二、任务管理
(一)分派。本次涉及两项任务,分别是风景名胜区2020年本底及2021年变化遥感线索、省级保护区2020—2021年变化遥感监测线索。市局、县局级用户进入系统后,选择“实地核查与审核”栏下的“任务管理”“常规任务”,对上述两项任务进行分派,可以逐级下派(或直接派送)至保护地级用户,由保护地级用户进行核查填报;也可以市(或县)级用户在派至保护地级用户的同时勾选“自行查核”,市(或县)级用户、保护区级用户均可以开展核查填报。
(二)核查填报、审核。由保护地级用户填写实地核查的图文信息,并按照要求审核。前期已实地核查的,可在网页中填写,首次对点位进行核查的,建议使用APP上传照片、定位。其中必查点位不论实际是否在自然保护地内,均需到现场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