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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责任政策解读(一)】一文看懂:失能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0 09: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近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估资质、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申请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失能等级程度分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其中重度失能等级评定分为重度Ⅰ级、Ⅱ级、Ⅲ级共3个等级,长期护理责任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的,须经过失能等级评估。

二、评估标准:

长期护理责任失能等级评估按照《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执行。

三、评估流程:

失能等级评估分为初次评估、复查评定、状态变更评估和稽核评估。失能等级评估按照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信息采集、等级评估、结果公示和结论下达等程序进行。

参保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保机构提出申请,按流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护理责任在保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

(二)因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的;

(三)参保人员自评符合要求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等级评估条件:

(一)未参加丽水市长期护理责任的或未按规定缴纳长期护理责任保险费的,或在待遇等待期内的;

(二)因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因工伤或第三方原因等导致失能的;

(五)距上次长期护理责任最终评定或上次评估终止未满6个月的;

(六)其他不符合失能等级评定条件的。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长期护理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参保人经稽核评估或复查评定,不符合长期护理责任保障范围的失能等级,从次日终止享受长期护理待遇。

(二)失能等级情况发生变化的,经申请评定为符合长期护理责任保障范围的失能等级,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期护理待遇。

(三)失能人员死亡的,从次日起终止享受长期护理相关待遇。

特别说明: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