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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41420 文号 丽政发〔2023〕15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3 14: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丽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市体育发展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丽水海关、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等单位(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普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要层层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将普查工作列入年度考核,适时开展普查工作通报表彰。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落实专人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和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务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旅游、广电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业市场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证券业、地方金融组织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体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丽水银保监分局负责和协调。市直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掌握普查所需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加强普查保障。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落实普查办公场所,配备普查工作设备,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地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督查或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工作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注重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经济普查成果,深度挖掘普查数据资源,积极开展普查专题分析和课题研究,更好发挥普查资料综合价值。

附件:丽水市第五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第五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兴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蔡毓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军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魏荣坤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管君友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瞿茂贤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赵  华  市委编办副主任

   周海忠  市大花园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舒杨胤  市经信局副局长

   桑文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廖旭青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信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邓伦透  市司法局副局长

   阎家骥  市财政局副局长

   雷剑锋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丁勇方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蓝叶培  市建设局副局长

   高向东  市交通运输局二级调研员

   黄永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志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小燕  市文广旅体局副局长

   章晓斌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蒋仲胜  市国资委副主任

   何乐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范庆伟  市金融办副主任

   童  健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杜  战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徐晨虹  市体育发展中心副主任

   麻伟强  团市委副书记

   章燕虹  市妇联副主席

   陈建平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蔡焕义  市税务局副局长

   陈明衡  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寒暄  丽水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杜吟秋  丽水海关副关长

   廖正青  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童健兼任。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经济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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