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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3-41498 文号 丽建发〔2023〕2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6-2023-0001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8 16: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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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信息

各地物业管理部门在各项目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续交,并以现场公示、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将该信息告知各项目全体业主。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续交方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60天内,根据《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拟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续交方案应当约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交存时限等事项。交存标准按续交时新建物业首期维修资金足额补存。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按照《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告知续交方案表决结果

续交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同时书面报送当地物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续交方案确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在约定的交存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明,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各地物业管理部门查询本物业项目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督促需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五、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宣传及指导工作

各地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宣传,指导业主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

本意见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

丽建发〔2023〕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