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3-41614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3〕32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4月26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32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
2.《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丽医保发〔2023〕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我市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责任参保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按支付标准的规定结算待遇,服务项目的设置及内涵、服务时长等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
(二)确定支付标准。明确护理服务项目的类别和支付标准,具体项目支付标准按《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执行。
(三)明确待遇结算。明确可纳入长期护理责任基金支付范围和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项目类型和结算方式。
(四)服务要求。明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的方式及备案要求。
(五)管理要求。明确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之间的协议管理要求。
(六)动态调整。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责任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动态调整。
三、文件的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4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4月26日。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方式:0578-2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