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3-41609 | 文号 | 丽农发〔2023〕40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65-2023-0004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精神,我局组织编制了《“丽水山耕”拳头产品培育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丽水山耕”拳头产品培育评选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丽水山耕”品牌建设,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3号)要求,打造“丽水山耕”拳头产品,规范培育、申报和评选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全市“丽水山耕”授权产品开发打造拳头产品进行综合评估筛选,梳理出一批体现丽水生态环境特色、历史文化底蕴,并在市场有固定消费需求和良好声誉,已有较好发展基础,且市场发展潜力大的拳头产品,进一步提升“丽水山耕”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评选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丽水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申报主体,以全市的优质农产品为对象。每年评选出3款拳头产品,10款培育拳头产品。
第四条 拳头产品的评选和奖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培育打造、组织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3年-2025年。每年6月中旬开始申报、评选本年度的拳头产品。
二、参选标准
第六条 参与评选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扶持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
(二)主要负责培育的主体必须是丽水山耕会员单位。
(三)申报的产品需具有一定规模且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的产品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带动能力强。
(五)申报的产品具有发展成为各县(市、区)拳头产品的潜力。
(六)申报的产品需具有一定的当地文化属性或可结合当地文化属性进行开发或者升级。
(七)申报的产品应为已有一定研发基础或拟转型升级的产品。
(八)申报的产品应在供应链、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具备一定基础。
(九)申报的加工类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是当地的特色品种或引进的优势品种,具有当地特色的种植或养殖方式。
三、评选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 培育拳头产品的评选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1-3个优质农产品参加培育拳头产品评选。
(二)各申报单位将相关佐证材料提供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初步筛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相关佐证材料需装订成册。佐证材料主要包含:
1.“丽水山耕”培育拳头产品/拳头产品申报表。
2.“丽水山耕”培育拳头产品/拳头产品评分表(自评)。
3.主要负责培育的主体清单。
4.产业规划、扶持政策、产值效益证明等。
5.产品规划方案、包装设计、产品手册。
6.宣传、推介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电商,品牌注册、获奖等情况。
(三)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实地核查和查阅申报材料等方式,综合评议得出总分,依据总分从高到低评选出10款培育拳头产品。
(四)被列入“丽水山耕”拳头产品创建培育名单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
第八条 拳头产品的评选
(一)打造提升 每年3款拳头产品从已列入创建培育拳头产品的名单中产生。已入选创建培育拳头产品的申报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对培育拳头产品进行开发升级或提升打造。
(二)主体陈述 参加评选的申报主体从政府支持力度、培育举措,产品质量、形象,取得成效及市场拓展等方面进行总结,以PPT的形式呈现,由专家评分,分数按70%的比例计入该阶段总分。具体陈述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三)网络投票 由市农业农村局在“丽水乡村振兴头雁先行”公众号等媒体上,对参选的培育拳头产品进行集中展示,同时组织网络投票,由公众对参选产品进行投票评选。投票结果按30%的比例计入该阶段总分。
(四)公示发文 主体陈述和网络投票环节的得分,按比例相加得出评选总分,依据总分从高到低选出3款拳头产品。拳头产品开发达标,被评选为“丽水山耕”拳头产品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
四、奖补政策
第九条 当年被列入拳头产品创建培育名单的,给予每个10万元奖补;对拳头产品开发达标,被评选为“丽水山耕”拳头产品的,给予每个3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拳头产品的打造和培育,确保评选成效得到持续巩固。
第十条 被列入创建培育拳头产品名单的产品可以继续参加拳头产品的提升打造以及评选。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附表:1.“丽水山耕”培育拳头产品/拳头产品申报表
2.“丽水山耕”培育拳头产品/拳头产品申报汇总表
3.入选“丽水山耕”拳头产品培育名单评分表
4.“丽水山耕”拳头产品评选PPT陈述评分表
附表1:
“丽水山耕”培育拳头产品/拳头产品申报表
申报主体 | 申报周期 | 年度 | |||
申报产品 | 所在区域 | ||||
申报类型 | 培育拳头产品£ 拳头产品£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申报产品 简述 (如需特别说明的,可另附页) | |||||
各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申报意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报类型是指申报的产品是参加培育拳头产品还是拳头产品评选。
附表2:
“丽水山耕”培育拳头产品/拳头产品申报汇总表
序号 | 所在 区域 | 申报主体 | 申报产品 | 申报 类型 | 产品规模效益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面积或产量(按实际单位描述) | 年产值(万元) | |||||||
附表3:
入选“丽水山耕”拳头产品培育名单评分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章):
项目 | 评 审 内 容 | 分值 | 自评分 | 评审分 |
一、政府支持力度 | 针对申报产品有扶持政策 | 10 | ||
有申报产品的产业规划 | 10 | |||
二、产品规模效益 | 申报产品需具有一定规模且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 10 | ||
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带动能力强 | 10 | |||
三、产品品质形象 | 主要负责培育的主体必须是丽水山耕会员单位 | 10 | ||
主要原材料应是当地的特色品种或引进的优势品种,具有当地特色的种植或养殖方式 | 5 | |||
挖掘地域文化资源,突出产品自身文化特色 | 5 | |||
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可进行质量安全追溯,“丽水山耕”标识使用规范 | 5 | |||
市场评价好,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 5 | |||
加工类产品需有SC证;产品配方合理,技术工艺创新 | 5 | |||
四、产品市场拓展 | 有市场调研,有成本预算,推广手册完整美观,有完整的产品规划方案 | 5 | ||
积极借助主流媒体、自媒体、农博会等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 5 | |||
组织及参与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活动 | 5 | |||
产品进机关、进社区、进电商情况 | 10 |
附表4:
“丽水山耕”拳头产品评选PPT陈述评分表
申报单位: 专家签名:
项目 | 评分细项 | 评分说明 | 分值 | 评 分 |
评分细则 | 1.政府举措 | 针对申报产品有扶持政策 | 5 | |
有申报产品的产业规划 | 5 | |||
2.产品形象 | 包装精美、有创意,能体现产品特色 | 5 | ||
市场评价好,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 | 10 | |||
3.取得成效 | 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明显 | 10 | ||
产品进机关、进社区、进电商有较好成效 | 10 | |||
4.市场拓展 | 有开发系列产品或延伸产品 | 10 | ||
积极借助主流媒体、自媒体、农博会等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 5 | |||
组织及参与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活动,与丽水山耕、丽水味道、丽水山居、丽水山景等“山”字系品牌推广融合情况 | 10 | |||
5.陈述情况 | 陈述者举止仪表、精神面貌 | 10 | ||
陈述者语言表达准确性、流畅性、逻辑条理性、感染力 | 10 | |||
PPT 制作情况 | 10 | |||
合计 | 100 |
备注:1、评审分值总分100分,打分建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2、评分结果按70%比例计入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