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23-41883 | 文号 | 丽教人〔2023〕45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4-2023-0004 |
ZJKC04-2023-0004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我市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市绿谷教育英才等“领雁”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领雁”教师始终保持与其称号相符合的业务素养并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获得浙江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市绿谷教育英才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和科研机构等)教师。
二、考核内容
师德高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业务精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任教班级学生学业成绩居前,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科研出色,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承担教育课程改革任务,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引领辐射成效明显,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任务,学科教师专业素养提升明显,名师工作室学员研修成果丰富,引领成效显著。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取得称号满一学年后参加考核。
1.个人申报。
2.所在学校(单位)评价。
3.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预考核)。
4.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领雁”教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丽水市“领雁奖”考核评价细则》量化考核结果进行分类排序,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30%以内。
1.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当年可直接确认为优秀等次:
(1)获得国家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省杰出教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2)基础(职业)教学成果获评省一等奖以上(前3名成员)。
(3)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技能大赛(教育部)国赛、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中小学班主任能力大赛(教育部)国赛获三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参加中学生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国赛获得金牌。
(5)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赛一等奖并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师(教育部)。
(6)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中学生体育比赛获前3名或国家级艺术比赛获一等奖以上的优秀指导师。
(7)其他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经市教育局确定为优秀等次。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2)因违法乱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其他情况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结果运用
市本级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绿谷教育英才,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领雁奖”;考核结果优秀的,再增加3万元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发放“领雁奖”。每年9月一次性发放上一学年“领雁奖”。
各县(市、区)“领雁奖”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奖励经费根据《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委人办〔2022〕4号),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保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领雁奖”考核评价细则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