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23-41874 | 文号 | 丽自然资规发〔2023〕3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8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63-2023-0002 |
莲都、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厅发〔2019〕6号)要求,丽水市区城镇标定地价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