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3-42205 | 文号 | 丽民〔2023〕3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23-0002 |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 令第 372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 号)、 《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 通知》(丽依组办〔2023〕1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我局对 2023年4月28日以前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 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1 件,决定废止 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1 件。现将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丽水市民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丽水市民政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民政局
202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