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3-42037 | 文号 | 丽发改能监〔2023〕13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部、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部《关于上报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特种气体生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特种气体生产项目不纳入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范围的复函》(浙发改能源函〔2023〕215号),并经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现就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特种气体生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政策符合性
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特种气体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4180万元,项目位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缙青路549号,用地35568平方米,建设空分厂区、制氢厂区、充装区、惰性气体充装间、综合楼、门卫等构筑物,合计面积建筑23110.8平方米,项目购置天然气制氢生产线(含转化炉、原料气压缩机、氢气压缩机、余热锅炉等)、大型空分生产线(含原料压缩机、循环压缩机、喂气机、产品氮压机等)及特气存储充装生产设备(含隔膜压缩机、烘箱等),配套设置废气、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厂房屋顶安装0.06MW光伏发电系统,形成年产氢气3312万立方米、液氧4968万立方米、液氮8362.8万立方米、液氩215.28万立方米、氮气12420万立方米、电子混合气4000瓶、实验室气体2680瓶、工业气体265000瓶、消防气体12500瓶的生产能力。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及限制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布局。
二、项目能耗和指标
项目采用的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和耗能工质水,项目设备装机总功率为19298.2千瓦,其中10kV设备装机功率为15900千瓦,0.4kV设备装机功率3398.2千瓦,三班制生产,需配置1台SZ22-25000/35型主变,2台SGB18-2000/10型配变,1台SGB18-1000/10型配变,合计主配电变压器容量为25000千伏安,配电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项目完成后测算年用电量13024.79万千瓦时、耗天然气1473.18万立方米(燃料消耗183.82万立方米,作为原料消耗1289.36万立方米)、年耗水26.51万立方米,年综合能耗39565.46吨标准煤(等价值,当量值18452.28吨标准煤)。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部出具了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新增39633.62吨标准煤用能权预交易确认书。
项目建成后,空分产品对照《工业气体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766-2015),单位制氧综合电耗为0.415千瓦时/立方米,满足先进值≤0.50千瓦时/立方米要求。
项目达产后测算年产值为30087.94万元(2020年价),工业增加值8914.86万元(2020年价),工业增加值能耗为4.446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2020年价)。
三、项目节能措施
项目设备选型按照“高效、可靠、节能”等原则,所采用的耗能设备在同类产品中均处于先进水平,可满足生产高质量产品的要求,有利于降低生产能耗,项目没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
四、项目节能要求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节能报告中的各项产品质量指标、能耗指标和各项节能措施。业主在项目竣工后应按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组织验收,达不到报告中的各项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关注国家和省相关节能产品(设备)导向目录的发布情况,及时调整选择先进的节能型设备。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DB33/656-2013)等标准要求,完善能源计量装置配备,加强能耗计量与考核。
(三)项目建成后,用能量超过10000吨标准煤,为国家级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仪表通用数据接口技术协议》(GB/T29871-2013)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合理配置能源消费数据采集设备,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接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源消费数据实时上传到省智慧能源监测平台。应严格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要求进行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制定节能管理制度、车间及工序能耗定额指标,并完善各项监督考核措施,严格节奖超罚,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四)项目建设应按节能报告内容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建设。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