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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986461759/2023-42449 文号 丽市监〔2023〕5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7-1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68-2023-0003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09: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丽水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创新驱动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营商环境优化的决策支撑作用,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规范财政投入专利导航项目的管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市监知运〔2022〕25号)和《专利导航指南》国家系列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况

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推进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有利于强化关键领域技术攻关,优化我市产业布局,提升竞争力,助力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市域现代化先行。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受理、公平评审、公正资助原则,力求管理科学、富有实效。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项目围绕五大主导产业集群(半导体全链条、精密制造、健康医药、时尚产业、数字经济),重点倾斜1315重点产业(1个千亿级、3个五百亿级、15个以上县域特色百亿级产业链),根据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调整确定项目支持方向。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各有关地方、单位一体化协同推进项目实施。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专利导航项目及推广应用相关成果,并报备地方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项目可参照专利导航项目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专利导航工作基础,且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导航路径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专利导航成果的场景应用预期良好;

3.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增长性指标;

4.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组建团队,提供保障条件,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二)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以上第(一)点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市级以上的开发区(园区)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市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载体;

2.申报单位应明确导航成果具体应用场景,确保推广实施效果良好;

3.申报项目团队组成至少包含 3 家相同产业领域相关企业,项目团队成员应包括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等人员,且不少于6人。

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资信良好、拥有三年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评议)工作经验人员6名以上、近三年参与完成3项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评议)项目的服务机构。

(三)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以上第(一)点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丽水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近三年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

3.申报单位拥有3件及以上与主营产品关联密切的有效发明专利,且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4.申报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

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应选择资信良好、拥有三年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评议)工作经验人员3名以上、近三年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评议)项目的服务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丽水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

3.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具体实施方案、进程安排、预期目标、成果形式以及经费预算等。

(二)申报单位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三)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评议)项目团队、项目保障条件和有效发明专利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利导航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立项

市局每年组织申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在项目申报工作启动前,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工作通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实行择优推荐的方式限额申报。县局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限额推荐。限额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历年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申报单位诚信情况确定。已获得政府立项或财政支持的同一主题应用场景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

(一)自愿申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应向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由县局实地审查后报市局。

(二)市局审查。市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三)专家评审。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局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的基础条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审核。市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拟立项目建议。

(五)网站公示。市局对拟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局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及复核结果通过的,市局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七)签订合同。市局根据立项文件、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任务书,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中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实施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向市局提出申请,说明更改原因和理由,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适当修改或调整,其中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延期不超过6个月。

(二)市局视情组织专家通过会议或现场方式,对项目管理、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等方面及项目初步成果开展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未达标的,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

六、实施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二)市局通过会议或现场形式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县局进行验收。

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进行。市局视情对委托验收工作进行质量抽查。

(三)市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内容如下:

1.评估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数据处理报告、专利图谱集和专项数据库的完成情况;

2.评估专利导航相关产业或者企业新挖掘和布局高价值专利的情况;

3.评估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4.评估新培养和引进专利导航项目分析人才情况;

5.评估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发布和宣传推广等示范性应用情况;

6.其他约定或专家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项目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的专家鉴定意见;

3.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图谱及专利导航决策建议专报件;

4.专项专利导航数据库(集)页面及查询网址;

5.项目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证明,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采用方评价意见;

6.项目经费投入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应向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由县局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局。

(六)市局组织或委托县局组织专家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进行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项目任务、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评审,出具验收结论意见。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

(七)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2.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3.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八)市局对专家验收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

(九)市局将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验收。在公示过程中,市局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复核,异议成立的,验收不予通过。

(十)市直企业申报的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采取“事前集中立项、事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局按照政策予以补助。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申报的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由市局集中立项,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按照当地政策予以补助。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验收后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专利导航成果有效推广应用情况报送市局。对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市局必要时可进行成果有效推广应用情况的后期跟踪评估。

(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申报和验收材料真实有效。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局或县局追回财政补助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类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未通过验收的市级专利导航项目,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自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申报专利导航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一级各类专利导航项目资格。

(四)参与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局应严把专利导航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关、绩效关和纪律关,确保经费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盲目立项、实施和补助等行为。

(六)市局定期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整体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和成果应用程度、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八、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参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级专利导航项目。

(二)本办法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丽市监〔2023〕52号关于印发《丽水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52号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关于印发《丽水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