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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7-13 11: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2年开始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53号)相关规定要求,对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人员,组织开展日常鉴定。对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计生厅字〔1990〕172号)被鉴定为并发症的人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复核小组,按新鉴定标准组织复核并于2012年4月前完成复核工作。各县(市、区)复核小组具体负责复核工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复核小组进行重新复核。各地在日常鉴定和复核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程序,又要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矛盾。

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后,有关项目、预算、拨付、发放及管理,按《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执行。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机要交通方式向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报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测算汇总表》(含电子稿)。

二、做好现行扶助制度与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衔接。各地对并发症人员的现行扶助标准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按照国家特别扶助基本标准执行;现行扶助标准高于国家基本标准的,按照现行扶助标准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对复核达不到新鉴定标准三级以上的原并发症人员,继续由原渠道解决。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其扶助待遇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复核和新鉴定标准的分级培训,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对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的全覆盖,把好事办好。

附件: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退出扶助制度审批表(略)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测算汇总表(略)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花名册(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资金测算表(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略)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略)


原文链接:https://wsjkw.zj.gov.cn/art/2021/8/31/art_1229123408_2344165.html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