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3-42535 | 文号 | 丽发改产业〔2023〕19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23-0003 |
市经信局、科技局、交通局、电业局、公交公司,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丽水经开区发改部、财政国资部:
为规范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直、莲都区、经开区遵照执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包括莲都区及丽水经济开发区。丽水市行政区划内其余县(市)可参照执行。
一、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对象
1.用于公共服务的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购买单位;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主体;
3.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单位;
5.新能源汽车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的建设单位。
(二)省级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5%)
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按每辆0.5万元进行补助。
2.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40%)
对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加氢)等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营服务,省市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维,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应用、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助。
项目建设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情况进行说明。运维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助提高到0.25元/千瓦时。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发出前,市能源主管部门已经出台“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奖补资金”相关政策补助标准不一致的,以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为准,但资金额度不变。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由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续根据审核拨付流程的规定完成。
3.产业发展(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20%)
对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以及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等进行补助。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情况进行说明。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3% )。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进行补助,具体参照“3.产业发展”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助。
5.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2%)。
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省级及以上示范试点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特色应用场景打造进行补助,具体参照“3.产业发展”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助。
6.对于“2.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若当年已安排国家资金奖补,则不再安排省级奖补资金,其所占40%的资金额度均分到其他四项,即购置补助、产业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各得10%的资金额度,但补助标准不变。
7.上述五项资金补助中,当其中一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报总额超过其本项资金额度,则须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当其中一项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纳入“3.产业发展”补助,还有结余可用于“2.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补助,仍有结余可统筹用于其他方向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变。
二、省级奖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流程
资金申报以上一年度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为时间节点,每年一次。
(一)省级奖补资金的申报材料
1.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丽水市级购置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购买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3)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
(4)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5)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
2.申请充换电(加氢)设施项目建设运维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2)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备案、验收资料(建议投建主体在属地通过投资3.0平台进行项目备案赋码);
(3)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证明充换电(加氢)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且已接入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有关资料;
(6)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7)充换电(加氢)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8)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9)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申请表(附件3);
(2)项目建设方案或技术合同书;
(3)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
(5)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时间、批复(备案)文件号、项目总投资额;
(6)知识产权和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项目技术来源协议书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检测、检索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专利受理书或专利证书超过10项的,请列清单并提供关键核心复印件);
(7)产品生产许可、相关资质文件等;
(8)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9)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10)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奖补资金的参照“产业发展”项目提供材料。
(二)省级奖补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1.市发改委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奖补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莲都区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发改部门,当地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汇总报送市发改委;市直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按《丽水市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如须报市政府审批的,则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付资金),并及时兑付资金。
三、省级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原《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和《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丽发改产业〔2022〕289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附件:1.丽水市级购置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丽水市级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项目及运维财
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3.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申请表
4.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享受对象
资格审核征询意见表
附件1 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车辆型号 | 汽车生产厂商 | 车辆类型 | 车辆号牌 | 购车者名称 | 购车单位机构代码证 | 购车日期 | 补助标准(万元) | 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合计 |
附件2
丽水市级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项目及运维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备案(核准)或批准文件 | 实际完成投资额(万元)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备注 |
合计 |
附件3
202__年度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
产业项目
申 请 表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承担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务:
电 话: 邮编:
通讯地址: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填报日期: 年 月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二零二__年
一、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码 | 主导产品 | ||||||||||||||
单位地址 | 邮政 编码 | 法人代表 | ||||||||||||||
项目负责人 | 电 话 | 手 机 | ||||||||||||||
项目申请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 年 度 | 销售收入 | 利 润 | 税 金 | ||||||||||||
202_年 | ||||||||||||||||
202_年8月-202_年7月 | ||||||||||||||||
项目申请 单位 技术开发 情况 | 是否建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 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 ||||||||||||||
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拥有知识产权(项) | |||||||||||||||
上年度完成开发项目数(项) |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 |||||||||||||||
二、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项目产品 | |||||||||||||||
开发形式 | □合作开发 □独立开发 □引进消化吸收 □其他 | |||||||||||||||
项目 建设 主要 内容 | (限150字内)
| |||||||||||||||
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项目建设 地址 | 项目起 止年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
项目投资 | 投资总额 | 自筹资金 | 银行贷款 | 拟申请财政资金 | ||||||||||||
已投资 | 已自筹 | 已贷款 | ||||||||||||||
项目技术 水平 | □国际领先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市内领先 | |||||||||||||||
县(市、区)发改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发改委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市发改委、财政局:
我公司声明:此次申报的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 ,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截至申报提交之日本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如有不实之处,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奖补资金享受对象资格审核征询意见表
审核项目 企业 名称 | 是否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备注 |
相关部门 审核、盖章 | 市信用办:
年 月 日 |
注:1.表中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是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企业)。2.该表由发改部门负责征询填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签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