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00472262052J/2023-44690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评价条件》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评价条件》制定的背景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省林业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林人〔2018〕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二、《评价条件》制定的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林人〔2018〕56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
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7〕129号);
6.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
7.关于印发《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丽人社〔2020〕83号)
8.关于印发《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21〕107 号)
三、《评价条件》的主要内容
1.总则。对本评价条件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评价条件》主要适用于我市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包括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等内容。
2.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3.评审条件。明确了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的业绩条件。
4.附则。明确了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
四、施行时间
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林业局
解读人:黄宇南
联系电话:0578-218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