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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160R/2023-42307 文号 丽科〔2023〕1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3-07-03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5-2023-0001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17: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地址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委托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商标、图文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概念验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供需荟”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保费,科技成果转化标准;

(五)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分析评价、标准技术服务。

(六)专项审计。科技类企业、研发机构申报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七)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并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培训会议;

(八)知识产权服务。购买专利数据库、专利分析评估;

(九)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十)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市本级有创新需求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浙江省小巨人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其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八条 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社保缴纳证明; 

6.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后确定其服务资格及服务范围。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研发机构自动列入市本级地方载体。

第九条 创新券地方载体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连续三年未提供科技创新券服务的地方载体,取消其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依托“科技大脑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完成平台用户注册,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开发、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转化标准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2.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3.“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由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委托开发、委托设计类创新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时,企业与开展科技服务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企业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含以下内容: 

1.《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

3.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1次创新券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原《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丽科〔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丽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 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丽水市直符合条件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条 补助条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纳入国家统计调查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特级和一级资质建筑业、大中型重点服务业企业),须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三)企业已录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经常性且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四)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

(五)企业和个人未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三条 补助依据

(一)研发投入的补助基数依据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金三系统查询核对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计算依据来确定。

(二)已经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20号)第1条,第16条的企业,在计算研发投入补助基数时应扣除已享受补助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入部分。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增幅大于10%(含)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对1%≤占比<2%、2%≤占比<3%、3%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 ,每家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6%、8%、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增幅小于10%的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减半享受;规下企业减半享受;增幅小于10%的规下企业按补助金额的25%享受。

(二)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第五条 补助程序

(一)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每年补助一次,在下一年兑现,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丽水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年度、上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3.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还需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企业年度、上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近两年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材料进行审查,编制补助方案。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纳税人通过金三系统申报的当期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

(三)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补助经费。

第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追回财政资金。对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实行“总部经济”、“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适用本办法。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待遇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对市直获得的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下达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奖补企业名单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有关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2019年4月2日印发的《丽水市本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丽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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