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3-42931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 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制定印发了《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补办法(试行)》(丽农发〔2022〕90 号)。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司法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一)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 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 号)
3.《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
(二)制定背景
2021年8月16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 号),根据文件中第三大点第四小点加强品牌建设中提到“加强农产品市场营销,每年开展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活动,对评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给予每家 10 万元奖补”,根据职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制定了该奖补办法。2023年6月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要求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函》,经市农业农村局认真研究,并与市司法局沟通对接,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完善修改。
(三)修订情况
收到贵局《关于要求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函》后,我局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补办法》(丽农发〔2022〕90号)的条款做如下修改:
1、将文本中第六条第一点修改为“1、申报奖补主体须在丽水市域内经营”。
2、将文本中第六条第二点修改为“2、申报奖补主体主要销售产品为丽水农产品”。
3、将文本中第十条修改为“被评选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
4、将文本中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可停止其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修订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号为:ZJKC65-2023-0006。
(四)流程说明
此次修订仅对其中部分内容表述进行修改完善,不涉及重大根本性内容调整。因该文件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因此按照简化程序不对外征求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并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布后实施。
(五)解释单位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解读人:王哲跃,联系方式:0578-2026757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