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3-43175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8月15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印发关于修订《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58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46号)、《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管理,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长护险服务,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将第五条第(一)项内容修订为“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近6个月内(不足6个月的自开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医保部门行政处罚”。
三、适用对象
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
四、实施时间
《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方式:0578-2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