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3-42791 | 文号 | 丽农便函〔2023〕66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领域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执法队伍统一、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浙农法发〔2021〕1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浙农法发〔2022〕1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文件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浙农法发〔2021〕17号)
附件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浙农法发〔2022〕12号)
附件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7 月 31 日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附件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浙农法发〔2021〕17号).pdf
附件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浙农法发〔2022〕12号).doc
附件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