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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3-42852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8 1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裁量表”基础上,对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进一步细化,规范约束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罚”现象,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试行)》共十条,主要包括使用范围、从重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情形、减轻处罚情形、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意见(试行)》的使用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时,在适用《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以下简称“裁量表”)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一是列入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的;二是引发重大社会舆情、上级机关督办或重点交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主动曝光典型案例除外),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域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的;四是跨省界、地市非法处置、利用、倾倒危险废物的;五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适用“裁量表”4-1和4-2除外);七是调查期间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证明材料的(适用“裁量表”4-3除外);八是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三)从轻处罚的13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罚。一是过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涉水的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超标排放废水;涉气的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超标排放废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行为中超标因子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除外;三是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四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且所涉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报告表”类别的;五是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重点排污单位,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六是对由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工业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是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八是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或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达到相关要求的;九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十是当事人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十一是通过环保e企管平台学法获得的有效剩余积分在200分以上的(至案发时,仅适用排污单位);十二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出具认错认罚承诺书,并认真落实本条第一项的;十三是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四)减轻处罚的6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罚。一是当事人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污染环境后果较小的;二是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协助查处大案要案的;三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是部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主观故意性不强,但罚款数额明显高于同类型其他违法行为的;六是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五)同时符合从重、从轻、减轻中的多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一是明确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可以相抵,同时具有从轻和减轻情节的适用减轻情节,同时具有从重和减轻情节的原则上直接按照“裁量表”。二是明确了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原违法行为的,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三、施行时间

2023年9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0578-209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