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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3-43477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1 16: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丽综法办〔2023〕26 号),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全面完成裁量基准编制。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

3.《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4.《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5.《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对象为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内容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事项共4项,内容包括行政处罚事项的编码、法定依据、适用情形等,重点是分档细化明确各种情形的裁量基准。

1.(丽水)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针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从逾期不改正和情节严重两个维度,综合考虑逾期时间、拆除面积、违法次数等因素细化明确6种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丽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针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整改态度、违法情节等因素细化明确4种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丽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针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按照逾期不改正时间天数,细化明确3种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丽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行政处罚。针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综合考虑违规人次、整改态度、违法结果等因素细化明确4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文件术语释义

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划分为三个以上(含)等级,明确每个等级和阶次的处罚具体条件和标准。

六、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丽水市民政局

联系人:陈豪杰  联系电话:0578-2090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