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部门专栏 >> 市文广旅体局 >> 公示公告及执法信息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丽文综罚字〔2023〕007号公示
时间:2023-09-22 14:39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丽文综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无极书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XN6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某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大厦28号     

2023年8月22日,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调查莲都区读风文化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储存非法出版物一案时,发现丽水市莲都区无极书社也涉嫌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5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8月30日,丽水市莲都区无极书社法定代表人朱某到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储存非法出版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储存非法出版物无违法所得,参照《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含)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不含)至70%(不含)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含)以下确定”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3年9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3〕007号),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帐户:丽水市财政局,帐号:19850101040010313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