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文综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丽水市真田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某
住所(住址等):莲都区碧湖镇******
2023年9月5日10时31分,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丽水市真田包装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发现其无法提供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印刷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无法提供制度相关台账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按法规规定落实相关印刷经营管理制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智慧印刷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给予一般处罚。现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9月15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3〕008号),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任一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