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3-43597 | 文号 | 丽建发〔2023〕5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电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建设局、供电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南城供电分局,市质管站、市施管中心:
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实施,促进丽水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健全监管手段,努力提高服务效能,有效提升服务质量,经研究,对我市电网变电站建设项目中电力附属用房工程建设监管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电力附属用房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丽水电业局负责实施并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由丽水电业局负责审查并备案,电力附属用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二、电力附属用房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和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的收集、整理等档案管理工作,由丽水电业局负责实施。
三、电力附属用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完整的法定前置条件规定的查关资料。
四、丽水电业局对全市范围内电力附属用房应当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具体包括:
1.负责电力附属用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对提供办理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管理等事项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
3.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劳务用工工资管理等的监管工作及标化工地、绿色工地的创建工作;
4.负责各类投诉、纠纷、事故等的协调处理和善后工作。
五、本通知适用于220KV、110KV、35KV变电站工程的附属用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电业局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