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3-43599 | 文号 | 丽建发〔2023〕5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农房浙建事”系统)贯通运行,充分发挥实战实效,根据《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项目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数改发〔2021〕1号)、《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房浙建事”应用高效贯通运行的意见》(浙建村〔2023〕9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我市农村建房审批、农房安全管理、危房改造及后续上线的其他农房管理事项统一在“农房浙建事”系统应用。现就全面应用“农房浙建事”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按照“省级统建、市级部署、县级应用、部门协同”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房浙建事”系统应用,于2023年9月30日前原则停用农民建房“一件事”;自2023年10月1日起,农村建房审批全面应用“农房浙建事”系统中“建房审批”场景模块,“农房浙建事”系统将作为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唯一窗口,实现农村建房审批办件数与实际农村宅基地审批宗数一致。农房审批事项将作为年度考核任务的重要指标。
二、强化部门协同
加强“农房浙建事”系统应用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县(市、区)建设局牵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建房“一件事”系统停用的相关工作,确保属地农村建房审批两套系统迭代转换平稳过渡。同时,加强农房审批、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加快“不动产智治”和“农房浙建事”系统的部门对接,合力推进新建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各部门要协同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步步落实到位,全面应用“农房浙建事”系统,确保系统高效运行。
三、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农房浙建事”系统应用中的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同步加强审批人员力量,保障农村村民正常建房需求。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宣贯力度,不断提高系统应用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为系统高效运行奠定工作基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