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23-43452 | 文号 | 丽教办〔2023〕7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4-2023-0008 |
ZJKC04-2023-0008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促进教育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规定,特制定《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丽水市教育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 实施 处室 | ||
轻微行为--基准 | 一般行为--基准 | 严重行为--基准 | |||||
1 | (丽水)对在幼儿园、中小学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办公室 |
2 | (丽水)对幼儿园、中小学等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