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4-00011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12月31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修订<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71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根据司法局提供的修改建议,为衔接落实上位法规政策的要求,有必要修订完善《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确保相关上位法规及政策执行到位,因此在市司法局和市医保局法制部门指导下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1.删除第十九条第(五)项内容“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2.第二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定点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办机构、承保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可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3.第三十条内容修改为“定点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办机构、承保机构责令改正;发生的违规费用,由经办机构、承保机构责令退回,并按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同时,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可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照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等规定进一步处理”。
4.第三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可按照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长期护理基金支出的,由经办机构、承保机构责令退回,并按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文件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方式:0578-2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