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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4-00015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2 19: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

为便于更好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对《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多次要求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强调要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强总理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专门回应就业有关问题,要求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今年4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以下简称“省文件”),聚焦就业领域重点和难点,打出今年稳就业政策组合拳。国办、省府办文件从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我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稳就业政策措施,根据省文件“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标准”“支持山区海岛县就业创业等倾斜政策继续按原有规定实施”要求,结合丽水实际,对相关政策标准予以明确,对继续按倾斜政策执行的条款予以补充说明。

二、主要内容

(一)省文件4条规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文件只表述为“不超过1500元”,未明确具体补助标准。《通知》根据《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2116号)规定,对补助标准作出明确

(二)省文件7条第2规定“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补贴标准,并根据《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24条之规定,将带动就业人数的范围调整1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第三点第之规定,将高校毕业生享受重点人群创业扶持政策的毕业年限,从毕业5年以内放宽至毕业10年以内

(三)省文件11条第4款规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知》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7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2〕2号)对补贴标准予以明确。

(四)省文件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我市之前已结合山区26县实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7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2〕2号)文件中将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这次延续执行,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五)省文件11条1规定“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我市之前结合山区26县实际,在《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2〕116号)中,对到市区(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岗位补贴,放宽至毕业5年以内(各县可参照执行),并按学历分档明确补贴标准,这次延续执行,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六)强调工作要求。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强调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政策,加快政策落地见效;明确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指导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解读机关:丽水市就业服务中心

解读人:李建军

解读人联系方式:0578-226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