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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4-00036 文号 丽医保发〔2024〕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03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73-2024-0001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修订《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 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4: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

经研究,决定对《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如下。

一、第四条第(三)项内容修订为“通过定点护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要求、违约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业务管理不规范的护理机构,可按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作解除协议”。

二、第十六条内容修订为“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违规费用,承保机构不予支付,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基金损失的,应予以追回,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条款以《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为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