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4-00036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4〕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3-2024-0001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
经研究,决定对《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如下。
一、第四条第(三)项内容修订为“通过定点护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要求、违约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业务管理不规范的护理机构,可按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作解除协议”。
二、第十六条内容修订为“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违规费用,承保机构不予支付,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基金损失的,应予以追回,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条款以《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为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