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00L/2024-0003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及时清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政发[2020]2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政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特开展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政发[2020]20号)
(三)《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
三、清理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政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本次清理结果为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决定修改但保留使用1件,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四、解释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李乘宇
咨询方式:0578-2657087。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链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