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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4-00065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对不符合优商环境、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工作

二、主要内容

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将《丽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丽环发〔2022〕2号)第十二条“(三)纳入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的企业,需达到“B”及以上等级”删除。

2.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丽环函〔2022〕23号)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作为评定指标,纳入到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在事中事后服务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录入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修改为“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的,录入公共信用平台”。

3.将《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试行)》(丽环发〔2023〕8号)增加文件实施时间。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办发〔2023〕18号)将《丽水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 丽环函〔2019〕31号)机构名称“丽水市生态补偿评估中心”修改为“丽水市生态环境排放权交易中心”。其他内容修改:

第四条 修改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可参照办法执行。”

第五条 修改为“丽水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市生态补偿评估中心税务部门执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修改为“竞价公告每月月初定期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修改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应在《丽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在所有竞买指标确认中标后7日内到市生态补偿评估中心市生态环境排放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第十七条 修改为“自通过省交易系统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 修改为“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启动后,不再受理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

此外对《丽水市储备排污权竞价出让流程(试行)》等附件进行相应修改。

5.将《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丽环发〔2014〕42号)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排污权指标受让费用”。

6.将《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丽环发〔2019〕41号),标题修改为《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删去“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3年。”。

(三)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丽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丽环发〔2013〕70号),废止理由:原文件为2013年制定,规范内容已不符合现行要求,且2020年省厅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0〕17号),现暂按省厅政策执行,拟重新制定《丽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2.《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丽环发〔2018〕70号),废止理由:2020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现已按新政策执行。

3.《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丽环发〔2014〕30号),废止理由:202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现已按新政策执行。

4.《丽水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丽环发〔2013〕83号),废止理由:该试点方案为阶段性工作任务方案,时间截止至2014年12月,期限已过。

三、施行时间

2023年1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0578-2098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