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4-42488 | 文号 | 丽政发〔2024〕1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4-00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决定从2024年6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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