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4-42606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低保救助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358 号)、《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 号),决定从 2024 年 6月 1 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100 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1145 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
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 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0 月 15 日
【2024 新1145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19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