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74X/2024-42609 | 文号 | 丽公建复〔2024〕4号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叶素凤、郭叶挺、蓝孙科、吴少琴代表:
你们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 122 号建议《关于公安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执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建议市政府将市公安部门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用于城市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执法应用。”
涉及非机动车数据的“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由浙江省公安厅建设,丽水市本级有系统使用权,但没有数据管理权,因而暂时无法提供。
涉及机动车数据的“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由公安部交管局建设,丽水本级没有外市、外省车辆数据管理权限,只有丽水籍机动车车辆信息数据使用管理权限。此外,根据公安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以外单位联接公安信息网和使用公安信息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以外单位使用公安信息资源,分为核查、查询、提供信息三种方式。其中,核查只反馈"一致"或"不一致"的结果,查询可展现具体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可传送相关数据。公安机关以外单位需要通过提供信息方式使用公安信息资源的,应逐级向公安部请示,由部科技信息化局商业务主管部门对提供数据信息的种类、范围、用途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审批。公安机关以外单位需要通过核查或查询方式使用公安信息资源的,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可使用本级公安信息资源;需要使用上一级公安信息资源的,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综上,交警支队经上级公安部门审批后能够提供丽水籍机动车数据的核查、查询功能,用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违法执法应用。非机动车因为没有数据管理权,暂时无法提供核查、查询功能。
截至目前,我们已配合莲都区执法局推进莲都区人行道违停处罚系统建设,包括:(1)根据身份证获取名下车辆信息(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所有人、状态、初次登记日期、有效日期)以及驾驶证信息(档案编号、准驾车型、累计积分、状态、姓名、有效期止)。(2)开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核查首次违法警告条件接口 04CB5”、“电子监控简易程序处理接口 04C69”、“银行对账录入接口 04C51”。(3)公安集成指挥平台执法取证设备备案、审批,以及人行道违停数据录入至公安集成指挥平台的审核、审批。建议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一地建设,全市共享”的方式实现人行道违停执法等相关应用建设。
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吴海棠
联系电话:13567638567
丽水市公安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