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我局起草了《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29日,《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和丽水市财政局“网站公告”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共收到群众问询1条,反馈意见0条。
问询内容:“(二十四)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针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设置该条件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对注册资金进行规定。
办理情况:该条款国家发改委有明确规定,已邮件答复,征求意见期间未再次收到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