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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4-43207 文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27 15:5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施颂勤等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浙丽保”实施办法的建议》已收悉。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召集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浙丽保”的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我市针对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难题,通过制度重塑在全国首创政府主导型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制度,2021-2024年保费均为100元/人,全市参保率分别为85.3%、93.3%、93.5%、91.6%。2021-2023年,“浙丽保”累计赔付待遇达221万人次,赔付金额达6.2亿元,赔付率高达95.59%,单笔最高报销97.3万元。其中,“浙丽保”报销金额50万以上、10-50万、5-10万的参保人员,综合保障率分别提高了54%、31%和23%,政策效应非常明显。

二、关于完善政策标准、扩大“浙丽保”享受面的建议

“浙丽保”定位于解决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既覆盖了基本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也覆盖了基本医保范围外的720个自费药品、185个自费诊疗项目和相关医用材料等费用,将可能产生高额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浙丽保”对门诊、住院的费用均予以保障,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难题。创新建立全国首个商保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2020年以来,清单共经历4次调整,累计新增49个高值自费药品、154个自费诊疗项目到保障范围,有效减轻了群众负担。

今年,我局从资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情况、群众减负效果等方面对“浙丽保”实施三年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2023年数据为基础对群众高额负担费用进行分析,拟在资金可平衡的基础上研究清单扩面、待遇优化以及增值性服务等方案,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

三、关于取消短信通知的建议

为最大限度便利参保群众,“浙丽保”参照基本医保为群众提供代扣代缴服务。参保人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后,在“浙丽保”集中参保期内,系统将从参保人社保卡银行账户代扣保费,避免群众漏保。同时,“浙丽保”作为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始终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因此在集中参保期执行代扣代缴操作前,系统将发送短信提醒参保群众,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优化“提醒短信”的内容与发送方式,做好宣传引导,避免群众误解。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工作程序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浙丽保”政策宣传工作,每年“浙丽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间,同步开展“浙丽保”集中宣传月活动,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宣传动员。制作动画宣传片,在丽水电视台、华数开机页面、公共场所等滚动播放;制作“浙丽保”宣传海报、折页、《致全市全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等各类宣传册;丽水日报、丽水电视台、丽水发布等多家主流媒体和公众号全力集中宣传,先后推送了70余篇宣传文章,阅读总量达500万人次以上;各县(市、区)医保局、各乡镇(街道)结合村民赶集等活动,利用现场宣讲、文艺表演等传统方式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兴媒体,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0号)文件规定,“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时动员、同期参保”。近几年由于工作程序不同等因素,“浙丽保”参保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征缴期相近、但并未完全一致,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并将在后续年度进行优化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承保机构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优化宣传方式,统筹工作进度,着力推动“浙丽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动员、同期参保,最大限度便利参保群众。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陈芬芳(基金监管处)

联系电话:2070108传真:2070138

邮政编码:323000。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