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4-43221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吕国元委员:
您在市五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242号提案《关于将民营盈利性医院收费标准纳入统一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201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明确规定,一是盈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二是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四是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4〕87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执行现行政策。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取消耗材加成也只针对公立医院。为此,对民营医院服务价格、药品耗材收费政策来源于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为营造丽水良好的营商环境,落实您相关建议的条件尚不具备。
现行医保政策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全省统一,不区分机构等级;诊疗项目按机构等级分设支付标准,等级高的标准高于等级低的标准。有关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盈利性民营医院价格公示不明、价格欺诈、DRG支付等问题,我们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胡碧荣(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2070100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