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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60337R/2024-43444 文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6 10:5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徐永蓓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93号建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院绿色通道(欠费停药)解决方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经常出现无主病人医疗费用无法解决的问题,国家、省市均非常重视,目前已建立多层次、较系统的解决方案

(一)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用保险先予给付。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支付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和垫付抢救费用适用情况。

(二)我省从地方规章层面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原则。浙江省建立《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适用垫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的规定明确了当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当事人可申请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超过交强险范围的部分。

(三)我市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市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78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收到各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费用补助申请并完成部门联审共拨付资金320100元,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

(四)在具体操作中我们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费用的申请审批。一是对于道路救助基金救助的垫付流程,我市已经明确先由医院提出需求,交警部门作出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联系医院先行垫付的快速垫付流程;也可以是受害人通过“浙里办”APP或“支付宝”平台搜索“浙里垫付”向道路救助基金申请费用垫付。对于符合商业险理赔规定的后续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限额内进行预先垫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次进行垫付,同时简化相应理赔流程。二是为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流程,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2024年3月1日疾病应急救助网上全流程办理系统正式运行。三是为更好对外伤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我市建立了专职调查队伍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开展外伤调查的线上办理试点工作,有效缓解经办机构的经办压力,缩短办理时限。

二、对于青田县人民医院内部管理规定的合规性审查情况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医疗机构职责“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青田县人民医院医疗欠费管理制度》规定:(1)急诊病人需开通绿色通道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由医务科审批,非工作时间由行政总值班审批;(2)对因车祸住院的病人,预计患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应及时通知医务科,由医务科与交警、财政等部门联系,确定是否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3)在院欠费病人因治疗或其他原因(如医疗纠纷)需继续诊治的,由所在科室填写《欠费病人继续治疗申报表》经过医疗费用合理使用审核后可以继续诊治。制度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规范医务人员对欠费病人诊疗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切实解决病人付费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有效使用。目前我市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余额830.25万元,2023年度除市直外仅云和县审核 21人次,拨付 7.69万元,其余县(市、区)均未开展。下步将督促各县(市、区)对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落实,提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率,有效发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作用。同时总结评估在外伤参保人员线上调查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疾病调查推广,方便参保群众。

感谢您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宋倩茹(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

联系电话:2091292  传真:2091295

邮编:323000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