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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4-38077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丽环(开)罚〔2024〕2号
时间:2024-02-27 09:26 来源: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开)罚〔2024〕2号

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91N,法定代表人: 俞文灿,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

2023年12月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恒大悦澜湾北侧工地开展检查,现场有搅拌机一台,挖掘机两台,均未在生产,该场地内砂石料堆放高度高于周边围挡,同时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丽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