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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时间:2024-03-11 16:43 来源: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水市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丽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丽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月17日至2月17日,《丽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1条,不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具体如下:

编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1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章第九条中:“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原’编制评估机构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由其出具真实、完整的竣工能效测评报告。”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仅需满足编制人员条件即可,建议去掉“原”字。

不采纳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报告要求进行测评”

2

第二章第十条:建议去除“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按规定需要实施能耗动态监测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接入丽水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确保运行正常。未接入丽水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或运行不正常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不采纳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13.1.3监测和控制节能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并对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3

上海城建丽水装配式建材基地等企业

第三章第十五条:修改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推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方式。”

采纳


4

第三章第十五条:修改为”装配率超过76%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部分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AAA级装配式建筑是否均满足该要求需论证。

5

丽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在第三章第十一条:增加“建筑工业化是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建筑生产方式,装配式建筑是建筑工业化的重要体现方式,包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多种形式。建筑工业化宜按建筑类别分类推进。”

增加“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并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式结构形式。鼓励在商品住宅建设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并优先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鼓励采用大跨和免模免支撑设计,提高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适用性,降低消耗,推进建筑业的提质增效。”

部分采纳

本文件重点阐述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流程,因地制宜采用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结构形式可采纳。            

6

在第三章第十一条:删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或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一)超高超限建筑;(二)造型复杂、构建品种类多且复杂,且拟尽量采用现有各种装配式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实施装配式建筑设计,使其初步设计的装配率已达到最大化,经专家咨询论证仍难以达到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项目。”

不采纳

详见《丽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

征求意见公告: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