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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47295F/2024-38212 文号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4-03-15 14:4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丽水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针对性专项执法行动,深化执法检查广度深度,持续加大行政处罚和行刑衔接力度,常态化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为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提供更高水平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理念,始终保持高度警觉,按“四个一律”原则,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处置,有力促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保证“四个100%”的要求:列入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率100%;责令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复查率100%;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查处(转处)率100%;行政处罚案件办结率100%。

(三)主要任务。

1.上下联动、做好无缝对接。上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相互征求意见,要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已纳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2.规范管理、做好隐患闭环。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具有执法检查资格,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跟踪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以 及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3.开拓创新、做好执法数字化。使用全省统一的重点检查单位库和一般检查单位库,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别抽取。推进“互联网+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迭代升级,探索非现场执法,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和应急预警的数字化水平,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归集工作。全面实施线上执法,所有案件一律线上办理,严格执行线上办案流程、规范制发执法文书,齐全录入相关证据。

4.加强保障、做好执法规范化。进一步推进执法办案区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复训,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的程序、方式、内容、记录和执法文书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用语规范等适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11人。目前,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在编人员共15人,按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的要求,2024年度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11人(12人×70%+3×90%≈11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为2761天。

按照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 

2024年度国家法定工作日=366天-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1天/人。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251天/人×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总数11人=2761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为1341天。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300天);

2.实施行政许可(160天);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90天);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50天);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100天);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60天);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60天);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00天);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60天);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251天)。

另外,经初步测算增加安全驻点督查、动态巡查、明察暗访等其他执法工作日110天(11人×10天/人=110天)。

参考前3年平均数据(前三年分别为:1820天、1810天、1341天),2024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1341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为1310天。

非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200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70天);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370天);

4.参加党群活动(250天);

5.病假、事假(40天);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180天)。

参考前三年数据(前三年分别为:1515天、1313天、1310天),2024年非执法工作日为131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110天。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24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10天(总法定工作日2761天-其他执法工作日1341天-非执法工作日1310天=110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2至3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天(包括路途时间)测算,2024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36-55家,综合历年的检查情况,2024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46家,按照重点检查比例不少于60%的要求,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32家,一般检查单位14家。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列入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重点检查单位的32家生产经营单位涵盖金属非金属矿山、医药化工、工矿等行业领域,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70%,其中冶金等工贸企业1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5家、化工企业2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家、危化品经营企业2家、医药企业1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0家(名单见附件)。工贸企业由牵头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全年安排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5家、工贸企业6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3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30%。由牵头处室采取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精准发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相关处室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要充分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妥善处理好其他执法和非执法工作事项,加快形成规范统一、保障到位、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方案,密切配合。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执行检查计划。牵头处室要事先做好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协调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的配合检查。各牵头处室负责按照“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等有关规定,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前沟通与协调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掌上执法”平台,“双随机”抽查及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网络系统任务设置操作由局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

(三)明确分工,依法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局行政执法队负责2024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一般监督检查对象名单以及“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开和日常维护工作。检查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局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中填报并持续完善。执法检查各牵头处室应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在“执法信息”栏目公布本次检查结果,移交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跟踪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以及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由被移交部门负责后续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及时总结,完善台帐。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做好执法文书的填写和整理归档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认真分析评估执法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要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局行政执法队。局行政执法队每季度会同相关处室就相关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顺利完成工作目标。


附件:丽水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

配合单位

1

丽水市蒂盛五金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

龙泉市创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3

青田飞吉砂石料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4

云和亿点玩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5

庆元华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

庆元县应急管理局

6

浙江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7

浙江精通汽车部件铸造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8

浙江锐奇鞋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9

丽水惠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

景宁县应急管理局

10

丽水华鸿橡胶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上一年9月以后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企业)

开发区分局

11

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

危化

开发区综合执法部

12

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

危化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13

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

危化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14

浙江遂昌利民科技有限公司

危化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15

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

危化

开发区综合执法部

16

浙江道易新材料有限公司

化工

开发区综合执法部

17

浙江华润三九众益制药有限公司

医药

开发区综合执法部

18

浙江双彩新材料有限公司

化工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19

云和县供销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20

青田县开门红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销售分公司

危化品经营企业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2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

危化品经营企业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3

庆元县左溪镇留香村饰面用花岗岩矿

非煤矿山

庆元县应急管理局

24

龙泉市雨润萤石有限公司小黄南萤石矿

非煤矿山

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25

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口村外寮前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非煤矿山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6

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东坑口村饰面用辉绿岩矿

非煤矿山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7

青田县温溪镇小峙村牛坦底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非煤矿山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8

浙江兴峰石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29

浙江经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30

遂昌湖山萤石矿

非煤矿山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31

浙江省松阳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32

丽水市缙云县前路乡陈坑萤石矿

非煤矿山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