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24-38242 | 文号 | 丽教办〔2024〕1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4-2024-0001 |
ZJKC04-2024-0001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经研究,市教育局决定对《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的通知》(丽教办〔2023〕76号)的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将文本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一、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一、3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一、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删除。
二、将文本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中“二、1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二、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二、3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二、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删除。
三、将文本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中“三、1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三、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三、3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三、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删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
丽水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
(2023年9月11日丽教办〔2023〕76号发布,根据2024年3月19日丽教办〔2024〕14号《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修改〈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的通知〉的通知》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丽水市教育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