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4-38268 文号 丽政通〔2024〕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1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24-0001
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25 09: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图解标题

为切实做好清明、中秋国庆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清明重点防火期(2024年3月23日—4月14日)、中秋国庆重点防火期(2024年9月15日—10月8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二)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

(三)炼山、烧秸秆、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

(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五)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

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禁火期间全市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火情),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