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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4-38291 文号 丽建发〔2024〕12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系统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6 1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供排水公司:

现将丽水市建设系统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根据省建设厅、市政府与我局签订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经研究决定,2024年度对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供排水公司(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学深悟透笃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强基、治本、协同、优效”,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2024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2023年零增长,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考核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考核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景宁县包括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缙云县包括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

(二)市局直属单位及市供排水公司

市局直属单位及市供排水公司根据其职责,实行分类考核。

1.安全生产考核一类单位

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检测过程安全监管,对注册地在市区的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中心:负责由其实施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管养及游乐实施管理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雨污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和由其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区公租房和直管公房使用、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负责市区范围(除莲都建设局职责外)的房屋、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检测过程安全监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市供排水公司:负责市区供水安全,供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考核二类单位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单位职责范围内造价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治等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市城市亮化管理中心:负责由其实施亮化工程建设、城市路灯及城市亮化设施维修、清洁等工作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单位职责范围内城建档案收集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技术管理中心:负责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考核内容分以下四大部分:

1.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00分);

2.被考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指标(200分);

3.季度动态评估(60分);

4.加分项。

(二)市局直属单位及市供排水公司

1.一类单位

考核内容分以下三大部分:

(1)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00分);

(2)被考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指标(200分);

(3)加分项。

2.二类单位

局安全生产考核二类单位,根据“三个必须”和签订的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内容分二大部分:

(1)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100分);

(2)较大事故控制指标和重点防范事故控制指标(100分)。

另外,在日常监管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市局通报批评的,或被市局抽查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分。

四、考核期限和考核方式

(一)考核期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被考核单位要及时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2024年7月5日前报送半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总结,2025年1月5日前报送全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三)在被考核单位对全年有关工作情况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年度考核。

(四)考核实行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分不设下限。

(五)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考核评定标准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考核内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各占200分,季度动态评估占60分,总分46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市局直属单位及市供排水公司

1.一类单位

考核内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各占200分,总分4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二类单位

考核内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各占100分,总分200分。考核结果分良好、不合格两个等级。

附件:

1.丽水市建设系统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

2.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单位及市供排水公司(一类单位)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

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单位(二类单位)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

附件1

丽水市建设系统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事故管控指标(200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含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60分)

1.不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不发生建筑工地亡人火灾事故。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含火灾事故)控制指标(80分)

1.不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城市运行、城乡房屋、环卫事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

2.不发生管道燃气或环卫事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在建建筑物倒塌较大事故。

3.不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城市运行、城乡房屋、环卫事业领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

(三)重点防范事故控制指标(60分)

1.加强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事故风险防控。

2.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外脚手架、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风险防控。

二、安全生产管理指标(200分)

考核内容

工作要求

1.筑牢安全理念,强化责任落实(20分)

1.1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汛抗旱、防震抗灾、减灾救灾、消防的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0分)

1.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定责任,推动各类主体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清晰工作责任分工,对照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调整,聚焦职能交叉行业领域和新业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业务相近原则积极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10分)

2.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依法治理(30分)

2.1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按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机制,加强行业(领域)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建设施工、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架构,有效运行专委会季度例会、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等工作机制,持续加强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业统筹。(10分)

2.2严格监管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加强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监管。积极开展或配合事故调查,认真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项目和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严格落实“一案双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建落实事故提级调查和复盘评估、行刑衔接工作等机制。(10分)

2.3 建立重大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强化责任前追后追,推动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构建并实施挂牌督办机制,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建立重大风险主动发现管控机制。迭代完善“七张问题清单”,党建统领切实解决一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10分)

3.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开展专项治理(70分)

3.1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严格对照市级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构建实施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制度,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紧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每季度开展1轮房建市政工程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率100%。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区域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管控。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管力度。探索实施有限空间风险分类辨识、分级审批。(15分)

3.2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监管。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强化燃气设施保护,完成危旧管线存量的排查整治;整顿城镇燃气经营市场,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瓶装燃气配送车辆许可基本实现三个“100%”;加强燃气使用环节隐患查改,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工作机制。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提高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完好率,完成风险较大区域道路地面的脱空检测,完成第一轮市政设施养护绩效评价。健全分层分类分级指挥体系,制定《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风险研判管控工作机制》,形成“识别提示、确认预警、指令闭环”全过程的风险分级闭环;加强台风洪涝等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防汛防台风险隐患大排查,持续更新城市易涝点、城市隧道、下穿立交、住宅地下车库、城乡危旧房、在建工地等风险底数,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闭环整改;健全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案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和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落细落实《关于贯彻〈“十四五”国平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2l〕7号)有关任务、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等工作,及时完成台风防御应对复盘整改任务。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5分)

3.3强化城乡房屋安全监管。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完成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发现的危房全量解危,落实网格化安全监管。加强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加强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15分)

3.4强化环卫事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强建筑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常态监测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10分)

3.5 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建筑市场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农民工欠薪等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建筑保障在线平台等系统,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15分)

4.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20分)

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标准化项目考评制度。完善标准化考评与企业招投标、评奖评优挂钩制度。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平安工地等创建活动,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占本年度竣工项目比例达10%以上。(5分)

4.2全面推广标准化、定型化防护,加强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应用,新开工项目承插型盘扣式支撑架、全钢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新工艺、新技术应用覆盖率达80%以上。新开工建筑高度大于5米(含)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得使用轮扣式脚手架、支撑架。(4分)

4.3强化工程建设数字赋能,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整体智治能力,推进“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等信息监管平台应用。(5分)

4.4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压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并在工地公示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已取得施工许可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覆盖(或绿化、铺装、遮盖)等“七个100%”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租赁和使用已编码登记和安装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减振降噪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落实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措施。进一步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设置扬尘、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6分)

5.夯实安全基础,提高保障水平(40分)

5.1指导、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5分)

5.2强化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全面推广“四小”安全教育进工地,定期组织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提升一线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文明素养和避险能力。积极组织行业监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安全生产培训。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联合主流媒体开展隐患曝光行动,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10分)

5.3强化应急处置。编制完善各重点领域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等重要时段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事故(事件)报送制度,杜绝事故迟报、漏报、瞒报现象。(10分)

5.4深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积极落实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相关企业诚信激励和约束措施。加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深入开展根治欠薪工作专项行动。(10分)

5.5持续推进自然灾害九大重点工程建设,落实浙江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任务分工。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5分)

6.专项工作(20分)

认真落实市建设局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相关部署。强化信息调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数据和安全生产宣传通讯稿。(20分)

三、季度动态评估(60分)

市建设局根据每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施季度评估,根据评估得分,原则上每季度评出2个A档单位、6个B档单位、2个C档单位。

四、加分项

日常工作项

1.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机制创新、区域性整治、事故防范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每项加2分(该项最多加6分)。

2.有关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3分(该项最多加6分)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2分(该项最多加6分);得到市政府和市建设局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该项最多加3分)。

3.承办省级、国家级安全生产工作示范现场会等相关活动的,每次分别加2-3分(该项最多加6分);有关信息报道在“浙江建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厅宣传载体刊发的,每次加1分,在“丽水建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局宣传载体刊发的,每次加0.5分(该项最多加3分)。

4.上报工程每获得一个国家“AAA”工地,加3分;每获得一个省级建筑施工优良工地称号,加2分;每获得一个市级建筑施工优良工地称号,加1分;每获得一个市级红绿标杆工程的,加0.5分(该项最多加10分)。

(备注:该项总分不超过30分;同一项工作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要求的,按最高得分项一次性加分。)

附件2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单位及市供排水公司(一类单位)

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事故管控指标(200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含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60分)

1.不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不发生建筑工地亡人火灾事故。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含火灾事故)控制指标(80分)

1.不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城市运行、城乡房屋、环卫事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

2.不发生管道燃气或环卫事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在建建筑物倒塌较大事故。

3.不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城市运行、城乡房屋、环卫事业领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

(三)重点防范事故控制指标(60分)

1.加强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事故风险防控。

2.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外脚手架、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风险防控。

二、安全生产管理指标(200分)

考核内容

工作要求

1.筑牢安全理念,强化责任落实(20分)

1.1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汛抗旱、防震抗灾、减灾救灾、消防的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0分)

1.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定责任,推动各类主体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清晰工作责任分工,对照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调整,聚焦职能交叉行业领域和新业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业务相近原则积极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10分)

2.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依法治理(30分)

2.1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按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机制,加强行业(领域)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建设施工、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架构,有效运行专委会季度例会、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等工作机制,持续加强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业统筹。(10分)

2.2严格监管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加强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监管。积极开展或配合事故调查,认真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项目和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严格落实“一案双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建落实事故提级调查和复盘评估、行刑衔接工作等机制。(10分)

2.3 建立重大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强化责任前追后追,推动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构建并实施挂牌督办机制,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建立重大风险主动发现管控机制。迭代完善“七张问题清单”,党建统领切实解决一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10分)

3.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开展专项治理(70分)

3.1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严格对照市级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构建实施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制度,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紧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每季度开展1轮房建市政工程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率100%。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区域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管控。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管力度。探索实施有限空间风险分类辨识、分级审批。(15分)

3.2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监管。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强化燃气设施保护,完成危旧管线存量的排查整治;整顿城镇燃气经营市场,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瓶装燃气配送车辆许可基本实现三个“100%”;加强燃气使用环节隐患查改,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工作机制。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提高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完好率,完成风险较大区域道路地面的脱空检测,完成第一轮市政设施养护绩效评价。健全分层分类分级指挥体系,制定《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风险研判管控工作机制》,形成“识别提示、确认预警、指令闭环”全过程的风险分级闭环;加强台风洪涝等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防汛防台风险隐患大排查,持续更新城市易涝点、城市隧道、下穿立交、住宅地下车库、城乡危旧房、在建工地等风险底数,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闭环整改;健全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案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和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落细落实《关于贯彻〈“十四五”国平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2l〕7号)有关任务、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等工作,及时完成台风防御应对复盘整改任务。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5分)

3.3强化城乡房屋安全监管。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完成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发现的危房全量解危,落实网格化安全监管。加强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加强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15分)

3.4强化环卫事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强建筑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常态监测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10分)

3.5 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建筑市场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农民工欠薪等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建筑保障在线平台等系统,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15分)

4.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20分)

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标准化项目考评制度。完善标准化考评与企业招投标、评奖评优挂钩制度。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平安工地等创建活动,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占本年度竣工项目比例达10%以上。(5分)

4.2全面推广标准化、定型化防护,加强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应用,新开工项目承插型盘扣式支撑架、全钢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新工艺、新技术应用覆盖率达80%以上。新开工建筑高度大于5米(含)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得使用轮扣式脚手架、支撑架。(4分)

4.3强化工程建设数字赋能,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整体智治能力,推进“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等信息监管平台应用。(5分)

4.4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压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并在工地公示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已取得施工许可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覆盖(或绿化、铺装、遮盖)等“七个100%”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租赁和使用已编码登记和安装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减振降噪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落实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措施。进一步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设置扬尘、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6分)

5.夯实安全基础,提高保障水平(40分)

5.1指导、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5分)

5.2强化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全面推广“四小”安全教育进工地,定期组织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提升一线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文明素养和避险能力。积极组织行业监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安全生产培训。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联合主流媒体开展隐患曝光行动,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10分)

5.3强化应急处置。编制完善各重点领域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等重要时段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事故(事件)报送制度,杜绝事故迟报、漏报、瞒报现象。(10分)

5.4深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积极落实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相关企业诚信激励和约束措施。加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深入开展根治欠薪工作专项行动。(10分)

5.5持续推进自然灾害九大重点工程建设,落实浙江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任务分工。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5分)

6.专项工作(20分)

认真落实市建设局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相关部署。强化信息调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数据和安全生产宣传通讯稿。(20分)

三、加分项

日常工作项

1.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机制创新、区域性整治、事故防范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每项加2分(该项最多加6分)。

2.有关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3分(该项最多加6分)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2分(该项最多加6分);得到市政府和市建设局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该项最多加3分)。

3.承办省级、国家级安全生产工作示范现场会等相关活动的,每次分别加2-3分(该项最多加6分);有关信息报道在“浙江建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厅宣传载体刊发的,每次加1分,在“丽水建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局宣传载体刊发的,每次加0.5分(该项最多加3分)。

4.上报工程每获得一个国家“AAA”工地,加3分;每获得一个省级建筑施工优良工地称号,加2分;每获得一个市级建筑施工优良工地称号,加1分;每获得一个市级红绿标杆工程的,加0.5分(该项最多加10分)。

5.下属公司每获得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加2分(该项最多加5分)。

(备注:该项总分不超过30分;同一项工作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要求的,按最高得分项一次性加分。)

附件3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单位(二类单位)

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死亡人数控制指标(100分), 考核分低于60分的即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

不发生死亡事故。(每发生1起死亡事故的扣30分。)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控制指标和重点防范事故控制指标(100分),考核分低于60分的即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

1、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1次的,扣100分。)

2、各单位不发生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发生1次的,扣20分。)


丽建发〔2024〕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