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4-38643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规定,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为进一步落实浙人社发〔2019〕57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文件要求,经丽水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予以调整和明确。
二、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缴费档次。调整后的缴费档次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政府代缴档次)、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原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的政府代缴档次,从100元每人每年调整为200元每人每年。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调整缴费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参保人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其中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调整至200元,5000元、7000元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调整至300元。1000元以下档次缴费补贴维持不变。
(三)明确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仅变更当年的缴费档次,历年已缴档次不能变更)。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探索筹资渠道。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四、有关说明
本通知执行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施丽
咨询电话: 0578-2091986
附件: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带章文件).pdf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