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市本级承检机构: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4 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4〕 4 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24 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22 日
2024 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24 年全市食品安全计划监督抽检 10136 批次,由市本级监督抽检计划(含省局转移我市专项抽检计划)、县级监督抽检计划 2 部分组成,涵盖 31 大类食品、278 个食品细类。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和高风险区域,提升隐患排查、风险控制和预警交流能力,为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我市成功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以风险较高的品种、项目、区域和环节为重点,加大对校园及幼儿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区域的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抽检,原则上不将标签、感官等无法实验室检验数据的项目列为抽检项目,确实需要开展上报省局同意后实施。
(二)坚持上下联动。按照“四统一”的要求,市局重点覆盖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并组织对区域重点特色食品、餐饮食品、小作坊食品等的监督抽检;县级局重点对辖区农贸市场、“三小”食品等实施监督抽检。对大中型生产企业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原则上不开展抽检,需要抽检的上报省局同意后进行全项目检验。
(三)坚持流程规范。细化“抽检分离”措施,基层监管人员通过“互联网+”“双随机”开展年度监督抽检计划。进一步完善样品交接及实验室内部流程规范,严格落实承检机构“抽、制、检、审、批”五分离和实验室盲检等制度。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区域特点、饮食习惯等,在总局、省局监督抽检细则基础上增加抽样新品种和新项目,报省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和相关规定,按照“时、效、度”原则向社会公开相关抽检结果。
(四)坚持闭环管理。强化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综合运用“三书一函”制度,有效消除多年连续多批次不合格生产企业和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浙江省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帮扶工作指南》,继续推行不合格技术帮扶,通过“专家会诊”等方式准确查找问题原因,督促指导企业整改闭环。
三、工作任务
(一)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监测计划
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监测计划合计 2800 批次。具体分 4类:
1.省局转移我市监督抽检计划。由省局直接下达计划,市局组织实施,包括食用农产品专项、校园专项、重点小作坊、应急专项抽检等 550 批次(见附件 1)。
2.市本级生产环节抽检计划。重点加强对小作坊食品的监督抽检,覆盖肉制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涵盖全市 488 家小作坊,计划抽检 650 批次(见附件 2)。
3.市本级流通环节抽检计划。结合举报、投诉、舆论热点、监督难点、历年来不合格品种等进行抽样,覆盖肉制品、酒类、丽水山耕、食用农产品、重点特色食品等 900 批次开展监督抽检(见附件 3)。
4.市本级餐饮环节抽检计划。以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大中小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抽检对象,覆盖油炸面制品、酱卤肉制品、酱腌菜等食品种类,加大对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的抽检。全年完成抽检任务 700 批次(见附件 4)。
(二)县级抽检计划
县级监督抽检计划共计 7336 批次,具体任务分配由市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各县(市、区)抽检任务数(见附件 5)。
1.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食用农产品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 33 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三年整治”计划隐患突出的重点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 2 个自选检验项目。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应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增加抽检品种项目,加大问题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
2.年度监督抽检。各县(市、区)结合区域隐患和食用农产品治理,“三小”食品监管等工作,将“百姓点检”、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加大对风险隐患区域环节以及问题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抽检力度。检验项目可参照总局和省局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 年)项目执行。监督抽检超出总局和省局细则规定的食品种类和检验项目,应报省局同意后录入基础表后再实施。
3.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开展抽检,各县(市、区)局应每月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大宗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控在20%,30%,30%和 20%,有效保证时间、区域品种上均衡推进,切实提升抽检质量水平。
4.抽检场所。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样频次。
5.其他。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执法人员陪同抽样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各县(市、区)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积极推进食品抽检合格样品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根据市局本年度抽检计划要求,认真制定辖区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品种,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顺利完成年度抽检任务。抓实国抽系统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规范承检机构遴选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和考核,全面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管理。
(二)落实抽检规范。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市级抽检任务承检机构要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功能模块实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区域,县级抽检任务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各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须按照要求录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按照编号规则自动生成。抽样单编号规则按《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部分字段填写规范》执行。对检出不合格企业及其食品的跟踪抽检,在抽样单编号末加注 GZ。对大型商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放心肉菜超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等特殊环节的抽样应附加标注。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 “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等规定执行。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引发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 24 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和组织任务的市场监管局。
(三)依法复检异议。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及时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
(四)严格核查处置。各地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落实专人,快速领办,快速部署,确保核查处置信息填写及时、准确。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 12小时内启动。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五)规范信息发布。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指南》程序要求,及时稳妥公布抽检结果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六)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各地在抽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人:杨莉,电话:2292023。
附件:1.省转移任务
2.市本级生产环节抽检计划
3.市本级流通环节抽检计划
4.市本级餐饮环节抽检计划
5.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