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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4-38533 文号 丽防指发〔2024〕1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丽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11: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各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丽水经济开发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4〕1号)等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丽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4年3月27日


2024年丽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2024年度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全面实施“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一、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1次免疫。种禽、蛋禽14—21日龄进行首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人工饲养的鹌鹑、珍禽、鸽子等,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其中,防疫条件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可自行确定是否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2)散养户。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三)猪瘟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仔猪在28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

(2)散养户。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四)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1次,对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的羊只进行1次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五)狂犬病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2.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幼犬进行首免,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超过免疫期(1年)的犬只应及时进行免疫。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1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可不进行加强免疫。

二、免疫任务

(一)任务分配。根据各县(市、区)2023年畜禽饲养量,确定具体计划免疫任务量(详见附件1)。

(二)质量评估。按照各县(市、区)本年度畜禽实际饲养量,以及按季上报的自购疫苗养殖场的畜禽存栏和出栏量等作测算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在同级门户网站公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二)深化“先打后补”。督促指导主体及时将疫苗库存、免疫、自检等信息上传“先打后补”模块,提高疫苗扫码使用量和资金补助进度。积极探索采取“农事服务中心+”等模式,争取更多的防疫事项纳入服务,构建第三方服务主体长效运行机制。

(三)规范疫苗采购。如有集中采购需求的,县级部门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规模场户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自行采购。要加强疫苗采购、使用、贮运等环节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杜绝管理漏洞。

(四)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估辖区内强制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并在同级官网上公布。市级将继续实施免疫抗体飞行检测,通报抽检结果。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免疫信息,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在春秋防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三前);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按季抄报本辖区免疫密度评估和免疫监测结果文件,3月31日前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市防指办公室。

联系人:市防指办张盈盈,联系电话:2026981。

附件:1.2024年度丽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表


附件1:2024年度丽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表

地市

猪口蹄疫疫苗(万毫升)

猪瘟疫苗(万头份)

牛羊口蹄疫疫苗(万毫升)

羊小反刍

(万头份)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万毫升)

莲都区

60.20

46.91

1.13

0.63

322.68

龙泉市

32.93

25.64

1.87

1.24

80.16

青田县

35.53

27.73

1.60

0.94

49.30

云和县

4.76

3.67

0.19

0.08

24.56

庆元县

12.58

9.85

0.79

0.48

18.61

缙云县

23.25

18.13

2.68

1.71

221.7

遂昌县

12.96

10.12

0.41

   0.19

   52.06

松阳县

22.14

17.31

0.96

0.49

86.76

景宁县

7.72

6.01

2.23

1.40

54.66

合计

212.07

 165.38

11.86

7.16

9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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