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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4-38874 文号 丽政征补偿〔2024〕1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4〕2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6 09: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丽水市南城2024(1)号地块(丽水南城富岭西区商住地块开发二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4〕2号)已经本机关确定,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4〕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丽水南城2024(1)号地块(丽水南城富岭西区商住地块开发二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南明山街道富岭村集体所有土地10.6169公顷(159.2535亩),其中耕地2.6838公顷、园地6.4167公顷、林地0.4499公顷、农村道路0.0996公顷、坑塘水面0.1429公顷、宅基地0.7341公顷、其他土地(田坎)0.0612公顷、未利用地0.0287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被征地村

地类

Ⅱ  区片

合计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富岭村

农用地(耕地、园地、农村道路、水域水利设施用地〔沟渠〕)、农村宅基地

10.1383

109.5

10.1383

1110.14385

林地、未利用地

0.4786

66

0.4786

31.5876

合计

10.6169

/

10.6169

1141.73145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3〕62号文件第五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园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23.25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10.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3.67295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1365.4044万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伍万肆仟零肆拾肆)。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119人,其中富岭村119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1.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文件执行。

2.本次安置方式:公寓安置、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安置地点:采荷文苑、锦城花苑、张村雅苑、余庄新苑、吴垵公寓、富岭安置地块。

3.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助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4.相关签约时间另行通告。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4〕2号)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