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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24-38940 文号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警钟长鸣 防微杜渐 丽水市交通执法队迅速行动牢筑货运企业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4-05-22 16:5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汛期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丽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迅速行动,聚焦“人、车、企”源头风险隐患,进一步夯实事前预防根基,压紧压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创造更加安全畅通、和谐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是紧绷思想“安全弦”以全国各类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为戒,结合行业实际、天气状况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及防汛工作提示单》,通过走访企业、工作群发布等多渠道开展宣传,并全面梳理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及时通过短信形式做好警示提醒,督促运输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及时关注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情况及时优化调整运输组织方案。

二是落实检查“高频次”牢固树立“隐患不排查、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迅速行动,开展企业走访、检查,紧盯重点领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加大辖区内危货运输企业、重点普货企业检查频次;同时紧盯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等关键要素,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要求企业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谨慎驾驶,特别是行经公路隧道、平交路口、穿越乡镇公路、急弯陡坡路段时,合理控制车速,严禁抢行逆行和强行超车会车,确保运输安全。

三是严格监管“实时控”督促企业加强车辆技术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车辆制动、转向、轮胎、灯光、罐体等关键部件技术状况;并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完善动态监控设备,严格落实动态监控责任,及时掌握车辆行驶状况并提醒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确保车辆运行期间实时监控,逐条处理、记录,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防线。

安全经营 这些法律规范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安全行车 这些注意要点需牢记!

  一、不要带隐患上路。行车前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

  二、不要疲劳驾驶。长途行车要休息,开车时注意力要集中,不要边玩手机边开车。

  三、行车时要系安全带。发生意外时,安全带就是救命带。

  四、不酒后驾车。酒驾后果很严重,酒后驾车会导致反应力减缓,无法及时应对突发情况,且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

  五、严禁超速、超载、超限及非法改装。

六、遵守交规。行车需保持好行车间距,注意路况,避开危险地域。遇人行横道应减速慢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